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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演化分析(顾自安专栏)] 基于相关性的制度演化逻辑:我的研究思路

[制度演化分析(顾自安专栏)] 基于相关性的制度演化逻辑:我的研究思路

基于相关性的制度演化逻辑:我的研究思路

大约在最近的二、三十年中,制度分析才开始重新成为现代经济学广泛关注的前沿领域之一。在19世纪末和20世纪初的早期个别学者——主要是以托斯坦·凡勃伦(Veblen, Torstein)、约翰·R·康芒斯(John Commons)、维斯雷·米切尔(Wesley C. Mitchell)以及克莱伦斯·阿里斯(Ayres, Clarence E.)等人为代表的旧制度主义学派或称OIEThe old institutionalism[1]的思想传统——在对新古典经济学的主流观点给予批评的前提下,对制度问题的经济意义给予过非正统甚至是非经济视角的关注,现在已经变成成果丰富的智力事业,有着大量的,不断增加的文献。相对于来自社会学、政治学的关注,制度分析的经济学研究由于方法论和分析范式的改进,已经取得了相当的独立性和超前性,并对社会科学中的制度分析发挥着重要的影响作用。

目前这一领域的理论和经验研究方向已经逐步多元化,并且已从各种理论和方法论的视角开展研究:理性选择理论(rational-choice)、文化学派(culturalist)、功能主义(functionalist)、符号互动论(symbolic-interactionist)、复杂系统理论(complex system theory)、现象学(phenomenological)、社会进化论(social evolutionism)、博弈论(Game theory)、社会选择理论(Social choice)、机制设计理论(Mechanism design)和制度变迁(institutional transformation)等等。尽管不同方法论的视角研究导致了制度分析的诸多分歧,但是超越所有这些差异,我们仍然可以找到一种共识:即“制度在人类社会行为的关系中的普遍存在及其必要性,没有特定的制度结构体系和共同的制度价值信仰将无法构建稳定有序的社会关系”[2]。目前的经济学家都已经清晰意识到这样一个简单而又不容置疑的事实:离开制度,我们所认为的理所当然的日常生活将变得完全不可能甚至无法想象[3]。包括主流经济学家在内的绝大多数人都会同意,制度的存在是所有持久有序的社会关系的重要的组成部分。

一般来说,在学术史上,制度理论的发展有两个源泉。一个与思想领域的内在发展有关。在经济学的思考中,我们已经在某种程度上存在关于社会的有机的、系统的或者结构的想象潜力的枯竭以及向“软变量”(soft variable)——“无形的和难以精确估量的”领域或更多主观定义的领域,即社会现实的精神和文化维度——的转变。[4]正如乌尔夫·汉纳斯(Ulf Hannerz)宣称的“文化无处不在”一样,对制度的关注这一转向的经济学意义同样适合这种广泛的范式转化和当前对经济的聚焦。

另一方面的制度发展根源于社会原因,这些原因提出了制度因素和制度现象异常凸之间的相关性问题。它们广泛的涉及20世纪中叶以来人类社会所面临的独特境地:我们的现代性转向及其引发的两难。斯里格曼(Seligman,A)在对社会信任的研究中指出了这一困境:“尽管在社会行动者中某些形式的信任对于任何社会秩序的持续运作都是必须的(在任何所谓的分化水平上),作为特殊类型风险的解决办法的信任问题无疑是一种与现代市场经济中劳动分工的本性相关联的现代现象”。[5]现代市场引发的信任危机处于一种充满偶然性、不确定性以及全球化的背景下,这使得制度化成为一个日益紧迫的核心问题。如果我们承认经济学的远大抱负在于对社会经济现象的反身性认识(reflexive awareness,那么当前经济学对制度分析所表现出的浓厚兴趣似乎完全是有正当理由的。经济学对制度分析的转向是一个十分重要的信号,它表明经济学尚没有因为沉迷于波谱意义上的科学外衣而失去对重大社会问题的敏感性,它没有放弃发现与社会经济整体运行密切相关的真理这一神圣的使命。

本文的研究是试图作为厘清制度的症结并应用制度思维去分析当代社会经济运行的不断积累的和正在进行的努力的一个成果。我希望通过对制度分析既有研究的评估,尤其集中于探讨那些具有理论涵义却存在分歧因而需要进一步说明、澄清和系统化的制度问题,同时我将尽可能地说明并综合既往制度理论研究的重要发现,以此来探索制度演化的脉象。用一个形象的类比来描述就是:我试图站在制度分析先驱们的肩膀上,以便更加清晰和准确地把握制度的本体意义及其演化逻辑。在本文的分析中,我的主要愿望集中于理论方面:我期望提供一种制度的本体论概念和分类学的澄清和说明,然后尝试构建一个制度现象发生、功能和演化的解释框架。因此,这项工作不可避免的要涉及制度的本质、基础,制度的功能效应及其失灵,制度的功能替代品以及制度演化和变迁的逻辑分析。

本文在对既有的制度文献进行重构和综合时,采用了一种“克制的折中主义”(disciplined eclecticism)取向:“取自不同方向的相互补充的观念在受控的情况下系统的使用”(Merton 1976:169)。我没有接受‘化约’思维而武断的倾向某一各方面,而是尽量努力从多种思想源泉中汲取启示和洞见,并尝试着把他们整合进一个统一的框架。在关于制度理论的阐述部分,我大量的使用了现象学和历史分析相结合的方法。在不否认关于个体行为、社会经济结构以及社会过程的一般认知共识的情况下,我尝试用现象学的方法说明制度是如何发挥作用的。

制度演化分析的主要意图包括两个方面:第一,对制度分析的基本原理的完善做进一步的探索,试图在对不同制度理论比较分析的基础上,寻求彼此融和的一种“纯粹制度理论”(Pure theory of institution)(尽管这种尝试目前看来仍然存在较大困难,但作者试图在复杂系统和进化主义的思维下,通过对制度相关性的分析入手,来探索制度演化的逻辑问题)。第二,制度演化分析试图使这一研究的陈述能包涵不同制度学派分析的问题和差异。这一分析是在既有的制度分析成果所提供的知识基础上进行的,希望这样的重新叙述能够取得我所预期的效果。

制度演化分析的主要内容将集中于对制度一般理论的探索和比较分析。希望能够提供一种可以用来描述不同经济共同体的实在制度和制度现象及其演化的基本概念和逻辑。从科学意义上讲,制度的一般理论的主题就是制度规范(institution norm)以及制度要素和制度相互关系、作为一个整体的制度体系及其结构,不同制度秩序之间的逻辑关系,以及制度在多个实在制度共同体中的收敛和统一。

基于制度理论分析的科学性,制度分析的探索就必须从完全实在的制度规范的内容和现象中探索其范畴和逻辑。它不应当受到任何政府当局的动机和意图的影响,或者受到制度支配的个人关于制度形成与演化的愿望和利益的影响,除非这些动机和意图,这些愿望和利益体现在制度形成和演化所依赖的材料、信息或者知识之中。我认为,在实在的制度现象和制度演化过程的内容中所无法找到的东西就不应当被吸收和引入制度规范的概念和范畴中。制度演化分析也正是在这一思维的前提下,从实在的制度结构来分析实在制度及其演化逻辑的。由于制度分析对象的特殊性,我的分析必然的要通过经济效率和心理接受以及提供认知和知识的人脑适应性来解释制度的条件,并无法避免从道德和政治上对制度的目的进行评价。但这一分析主要集中于对制度与效率的分析。

当我称这种分析为一种“纯粹制度理论”的探索时,意思是说,凡是不符合科学分析特定方法的一切因素都必须摒弃,而这一理论的目的在于认识制度以及制度形成与演化的逻辑问题。理论必须对其研究对象“是什么”和“怎么样”来加以描述,而不能以某种特定的或是先入为主的价值判断的观点来规定它应当如何或者不应当如何。

制度分析的基本理论的最大困难之一就是找到决定它的主题的特定现实,并表明制度现实和自然现实之间存在的差别和冲突。制度的特定现实形态并不体现在受制度支配的个人的实际行为中,这种行为可能符合或不符合特定的制度,这正是我试图指出的差别和冲突。制度结构最终决定人们如何行动,它是一种规范的体系,是一种带有约束性的秩序状态。实际存在的个人行为,是由自然法则根据因果原则来决定的,这属于自然现实;而当社会科学研究这一由自然法则决定的现实时,社会科学就带有自然科学的特征。制度现实,就是制度的特定存在,体现在一种多半被称作制度的实在性的现象中。制度理论的特定主题是实在的制度和真正的制度,而不是理想的制度,后者更大意义上是个纯粹政治的目标。

制度演化分析认为,制度和制度理论都不是一种先验的、观念的、和或多或少不完备的复制品。它反对那种将制度视为出自上帝之手,出自社会正义或者出自完全理性的产物。我将通过把先验的社会正义和以及完全理性从制度的特定领域中排除出去,而明确区别先验的制度和经验的制度。制度演化分析也不认为制度是超人的权威体现,却坚持认为制度不过是以人类经验为基础的一种特定的社会技术(social technique)。纯粹制度理论拒绝成为一种关于制度的形而上学和机械主义的逻辑学,它是从关于制度的假设中,从对实际制度思想的逻辑分析所确立的基本规范中来寻求制度的基础,即制度的效率理由。

现代主流经济学的一个重要的特征和陋习就是,试图将一切与经济行为相关的因素都通过边际分析而纳入其机械理性的思维中。这种倾向已经使经济学正在成为一门对经济现象和人类行为的形而上学的空论,或伪装的自然法学说。它经常把关于制度和经济主体行为的实质的问题,即制度和行为实际上是什么的问题,与它应该怎么样的问题混淆起来。它多少倾向于把经济行为和制度的实际与一种效率的空想等同起来。此外,现代主流经济学的另一个倾向是,忽视调整人们行为的制度规范的理论研究和从因果关系上来说明人类的实际行为的科学之间的界限。这种倾向的结果是,把人们在制度约束下应当如何行动的问题和人们实际上如何行动的问题混淆起来。与此相反,制度理论的每一个结论都必须建立在一个实在制度秩序或对多个制度秩序加以比较的基础上。

我认为,制度分析的一个必要前提是将制度和经济主体作为两个不同的实体。我将经济主体视为制度的缔造者,他们是制度背后的真正权力和道德力量,是制度世界中的真正的上帝。制度演化分析的分析将表明:作为一个社会秩序的主体行为和制度必须是统一的,或者至少和一个特定的相对集权化的制度结构,即和国际的、高度分权化的制度结构相比的国内的制度结构是统一的。

新古典经济学关于“经济人理性”的假设认为,每一种经济行为的根源都在于利益驱动和效率诉求,而否定主体意识中客观存在的情感、兴趣、偏好和个体的价值多样性。在完全信息和完全理性的假设下,他们对经济现象中源自于有限理性和非对称信息所导致的不确定性视若无睹。由此产生的一个使主流经济学无法回避的矛盾是:科学的基本原则即真理的一元性,与经济主体价值多样性之间的矛盾。

经济主体作为制度的缔造者同样面临一种自相矛盾的状态(三个层次的不同表现):(1)个人出于对自身价值的提升、利益驱动和效率诉求所引发的行为冲突,以及由此引发的(霍布斯意义上的)危机以及(科斯意义上的)交易成本的增加都需要制度提供约束和协调;但制度的创设对个人行为的约束所消除的冲突和降低的交易成本是以个人牺牲额外租金以及超额利润为代价的,这是机会主义行为存在的一个重要原因。(2)对于组织而言,创立一项制度的意图,在新古典意义上是基于利润最大化的需求,尽管制度在特定程度上利于组织交易成本的降低,但由此对组织牟取超额利润和额外租金的约束将成为必要的制度成本,是否创设一项新的制度在于二者的比较。(3)对于国家政府而言,创设制度并从而希望维持制度有效性的政治权威可能遭到怀疑,对制度的一种不受任何政治意识形态影响的纯粹科学的认识是否是政治权威所需要的东西?同样,对于那些试图推翻现行制度并以另外一种制度形式来替代它的那些经济主体,也不会不需要这样一种对制度的认识。诺思曾明确论证过政府(以及其他经济主体)作为利益主体在提供制度创新时的两难选择。然而,纯粹制度理论并不会顾及这种或那种态度,相反它恰恰希望提供这样一种关于制度的认识。

最后,在我所形成的这一制度认识的基础上,我将提交这一思维结果来解释转轨国家目前正在经历的历史事件。在过去半个世纪的历史中,后社会主义国家所经历的制度的兴衰和起伏以及目前的转轨改革,已经成为一个极佳的“制度研究对象”和一种应用和检验制度理论概念和体系科学性的实验室。

每一个研究者都是孤独的思考者,他们强烈的依赖一种个人的、孤独的努力和执着的探索,尽管任何社会科学领域的思维是否正确从来都并非由著作者本人判定,但我仍然愿意在消除自己对制度困惑的同时,将自己的思考呈现给他人。



[1] 本文所考察的经济学中的两大制度主义思想传统主要是指:一是始于上世纪末本世纪初,并延续至今(尽管其知名度和声誉大起大落)的美国制度主义传统;一是新近发展起来的,但是可以看作是古典主义、新古典主义以及奥地利学派中制度主义因素的再现和重要拓展的传统。前者目前往往被称为老制度经济学或称OIEThe old institutionalism),而后者通常被称作新制度经济学或NIEThe new institutionalism)。

[2] EisenstadtS. and Roniger , L. , 1984, Patrons, Clients and Friends, Cambridge, England: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PP. 16-17.

[3] Good, D. 1998, “Individuals, interpersonal relations, and trust,” in D. Gambetta(ed.), Trust:Making and Breaking Cooperative Relations, Oxford: Basil Blackwell, PP. 31-48.

[4][波兰]彼得·史托姆普卡:《信任:一种社会学理论》,中华书局,20054月,第2页。

[5] Seligman, A. 1997, The Problem of Trust, Princeton, New Jersey: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 pp. 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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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写完这个研究思路后,必须坦率承认,我在制度演化分析问题上仍然是一头雾水。我之所以坦诚这一点,正在于警示那些在理论研究中十分轻易的认为自己的理论是一种进步的自负倾向。在《制度经济学三人谈》中,汪丁丁和韦森也坦然承认了这一点,作为一个制度研究的后进者,我承认这一点会更加有利于我在后续的研究中保持一种清醒的状态。

但这种困惑,并不是思路本身的困惑,而是在于寻求答案而不可得的困惑。关于制度演化分析的理论演进,我在已经完成的论文中做了系统的回顾,但是没有发现一种理想的解释框架。从古典经济学开始对社会秩序如何可能的探索就已经开始,但是没有明确将制度分析作为经济学的研究对象而独立展开。OIE的探索是个巨大的开创性工作,但后期由于新古典经济学的形式主义泛滥和流行,在一个阶段内归于失败,此后NIE的探索从微观层面的产权和根据一般性的交易费用框架入手,重新复兴了制度经济分析的浪潮。但明显可以感觉到的是,新制度经济学在很大程度上遗传了新古典经济学的病灶。他们使用均衡观和形式主义的方法来考察制度的探索越来越受到限制。尤其是在这一理论用于解释制度变迁这一动态过程时,就更是尴尬的无法回避。此后的博弈论制度分析,虽然利用了目前最为流行和具有优势的分析工具,但是由于其假设前提和结论上基础了均衡理念,导致这种观念和秩序的动态稳定特征本身无法相容。结局同样是尴尬。

动态制度分析作为制度考察的十分重要的问题,必须从制度起源的首要问题 开始,但是关于制度起源问题,就如同人们在探索国家和法律以及其他问题的起源时一样,陷入了十分困惑的境地。在我最近接触的宇宙进化理论的演进中,我同样发现了这种窘迫的感受。虽然宇宙论的理论对于我是个及其抽象复杂的科学理论,但是我们在试图通过人的认知来解释各种“存在现象”时,我们的起点是一致的。因此,制度分析如同宇宙起源一样,陷入了两种非常有意思的解释中:一是创生说;二是自发生成(在宇宙问题上表现为一种永恒存在地观点,即没有宇宙起点的时间意义)。但十分奇怪的是,既有的研究在两种制度起源上选择了:非此即彼的解释。这种不相容的解答导致了理论的解释力大大下降。现实中,我们看到的制度既有人为设计的制度(其实这只是在较大程度上体现为理性参与地结果,而不是自发演化的结果),同时,也有许多自发演化生成的制度存在,后者很难解释为纯粹的理性设计,但至少很少表现有理性参与地结果。这种尴尬让我们在制度演化分析时陷入了十分难以取舍的境地。同时,也是我自己觉得“一头雾水”的根本原因。

就在两周前,我无意中接触的一本生物学方面关于人脑演化的著作,给我提示了最新的方向。沿着这个方向,我将人脑的进化引入制度演化分析后,明显觉得自理性设计和自发演化之间可以找到一种更为合理的解释框架。那就是对制度分析的两个根本性转变:一是从均衡分析向演化分析的转变;二是从无意识演化(这一观念严格依赖了达尔文的自然选择这种一元论学说)向有意识演化(基于华莱士“独立证明”的,对人类进化作单独探索的进化理论)的转变。

为此,我又阅读了心理学关于认知理论和心智模式形成的系统解释,及其理论演进,发现这种方向的探索有可能对我们分析制度演化问题产生巨大的帮助。

这种有利之处,至少在几个方面可以明显被证实:

一是关于NIEOIE的早期分化以及在近期融合中体现的一种“从理性这一硬约束向文化、习俗之类的软要素转化”的倾向。诺斯等人在关于制度分析后期,逐步转向了对文化进化和政治、意识形态的关注是这种转换的最好例证。

二是可以回避关于在理性设计与自发生成的无意识演化之间作非此即彼选择时,所面临的尴尬。如同我前面指出的,许多制度现实既不纯粹是理性设计的产物,也不是纯粹自发演化的无意识产物,而是二者综合作用的产物。因此一种有意识的演化可能必然要进入制度研究者的思路。但如何解释有意识演化的问题,即人的理性如何有效参与制度演化过程,需要我们对认知问题(很大程度上就是哈耶克所说的知识理论的问题)进行深入的探索。

三是哈耶克毕生坚持的自由秩序理论,最后将问题交给了知识分立这一困难的状态,否定了集体行为的可能性和有效性。但他又将希望寄托给了法律。这里存在一种明显得矛盾就是制度的建构总是离不开集体理性参与,但又必须依存于自然选择的规律以及非正式规则的约束。如何协调呢?我认为,人脑进化的认知论可以为哈耶克期望的知识理论提供基础和支撑。或许这里最大的难处在于认知和知识之间存在一种介质,那就是语言。因为在这种特定的信息形式之前,认知是个体编码和不可辨别的,而在语言之后知识则具有明显得可辨别性和共识编码特征。

四是有利于通过制度演化的经济研究,打通经济学与社会学、生物学、物理学、心理学、伦理学甚至哲学的界限,从而更大程度上有力的解释现存的各种社会现实。我在将人脑进化的认知论引入制度演化分析后,一个明显得感觉是,这种方向的探索在未来有可能和制度分析中汪丁丁对脑科学的强调,以及韦森对语言和哲学的强调实现一种有效的融合和沟通。而不再使得汪丁丁的研究更像是个“经济学中的巫师或哲学家或博学家”,相反会使更多的经济研究者在科学意义 上辨识他和韦森对制度分析所作的探索的真正价值和意义所在。

当然,作为一个甚至关乎宏旨的重大命题,一种个人思维的独创总是带有走向错误和谬误的较大可能,为了有效避免这种个人理性自负可能导致的科学研究的严重后果,我愿意将我的研究思路和研究进展在人大制度论坛与所有“志同道合”者分享,希望能有更多的智力投入帮助我走进期待得目标。我想,这也是斑竹和各位光顾此处的真正目的。

1、偶不认同您对博弈论在制度变迁中无能为力的说法,基于主观概率的博弈论已经在青木的比较制度分析中获得成功(但Aoki未能回答动态演进的问题),偶坦白的说未能读懂近期的一些博弈论论文,但偶师兄说这一问题的进展是很快的;

2、偶认同跨学科的研究可以帮助您的研究,偶听dingding老师说日本现在有青年将语言完全转化为符号进行博弈分析,也是震撼不小的。

Your Potential, Our Passion.

应用于制度演化分析中的演化博弈论,最早其实是对生物学进化理论中“最优化问题”的一般化处理。主要用来解释个体行为者在环境约束下如何决策以及群体行为演进的过程。后来这一理论在制度演化分析中的使用,严格继承了范伯格等人早期在《演化与博弈论》中的观点和方法。他们使用ESS概念代替不动点,实际上是对后者一个精炼。尽管演化博弈论在肖特、培顿·杨、青木昌彦等人那里对制度分析做出了突破性的进展,但演化博弈论作为一种形式化的处理,仍然没有超出哈耶克和凡勃伦关于制度的早期洞见,只是将这一过程形式化了。演化博弈论的制度分析很大程度上肯定的是一种2无意识演化的自然选择理论,而忽视了有意识演化的问题。尽管后期有人在无限期的重复博弈分析中引入了学习机制的问题,但由于假定行为决策类属不具有可变性限定了“他们只是比新古典学者把绳子扎的更松了一些”而已。关于协调博弈和合作博弈中,在自然选择意义上决定的功能性适应,之外,还有一种来自环境压力造成的认知能力的协调适应,这种适应如果不通过分析认知进化的过程,恐怕在博弈论框架内无法解决。汪丁丁引入脑科学正是对这一问题的一个努力,但人脑并非今天的解剖学所揭示的那样,它是个进化的过程,可惜我们无法找到先代的样体实施这种解剖试验来进行比较,而只能通过生物学中灵长目动物的类比进行分析。但我最近了解的脑进化理论似乎对这个问题很有帮助。

最近我也在思考这个问题,制度的变迁究竟是有目的的设计的结果还是无目的的演进的结果,两者在社会中似乎都可以找到例证。制度是人的能动性的结果,又制约着人的能动性,在考虑制度时我们能不考虑人的因素吗?而如果考虑的话似乎又要陷入人性假设的陷阱。究竟如何把人与制度的关系界定清楚应该是一个难点呀!

看了顾兄的研究思路,老实说,我有一种“一头雾水”的感觉。因为感觉你的思路更像是丁丁式的,呵呵。

使用多学科视角研究的tradeoff是非常明显的:优点是对问题可以进行多个视角的阐释,缺点则是难以形成统一的分析框架。而后者,可能是博士论文的大忌。尽管研究制度的学者越来越多地汲取其他学科的营养,但是主流的思路仍然是试图建立一些严谨的模型和更具效能的计量。Acemolgu的杰出研究就是一个典型。当然,情况因人而异,也许这种多学科的视角更适合顾兄。

有两点与顾兄商榷。1)信息经济学、激励理论和契约理论等的发展,使得新古典模型已经成功地拓展到了不完全信息甚至不完全理性的情境。这种拓展是以不损失局部均衡为代价的,因此用以解释制度仍然有较大空间。2)演化的思路固然可以在事后解释制度的多样性和相关性,但是却难以在事前形成对制度均衡的准备预测。如何权衡,仍是一个问题。

如果顾兄有具体问题,我们再议。

Shleifer: Oliver, you look so funny!
Hart: What funny?
Shleifer: Everything!

制度演化过程就好象是历史到底是由人民创造的、还是由英雄和领袖创造的。人民创造的历史是一个自发演进的过程,英雄和领袖人物创造的历史是带有明显的人为痕迹。应该说,两者都在其中起作用。

在历史只是由个别超级英雄和领袖唱主导的封建时代,各个国家的发展差异不大,虽然中国在其中曾是佼佼者。人民和英雄博弈的结果造就了一个王朝。

当历史转由大量层出不穷的“风流人物”唱主角时,就象现代资本主义社会那样,人民和英雄博弈的结果,造就了一个自由与民主的资本主义社会。这时国家之间的差距开始拉大了。

我想这可能是制度之间存在的根本差异。制度的多样性也只是存在这两大根本差异的制度之间与其自身人口、经济发展历史,以及文化、宗教等传统相联系的内容。

以下是引用聂辉华在2005-10-3 21:37:34的发言:

看了顾兄的研究思路,老实说,我有一种“一头雾水”的感觉。因为感觉你的思路更像是丁丁式的,呵呵。

使用多学科视角研究的tradeoff是非常明显的:优点是对问题可以进行多个视角的阐释,缺点则是难以形成统一的分析框架。而后者,可能是博士论文的大忌。尽管研究制度的学者越来越多地汲取其他学科的营养,但是主流的思路仍然是试图建立一些严谨的模型和更具效能的计量。Acemolgu的杰出研究就是一个典型。当然,情况因人而异,也许这种多学科的视角更适合顾兄。

有两点与顾兄商榷。1)信息经济学、激励理论和契约理论等的发展,使得新古典模型已经成功地拓展到了不完全信息甚至不完全理性的情境。这种拓展是以不损失局部均衡为代价的,因此用以解释制度仍然有较大空间。2)演化的思路固然可以在事后解释制度的多样性和相关性,但是却难以在事前形成对制度均衡的准备预测。如何权衡,仍是一个问题。

如果顾兄有具体问题,我们再议。

我承认目前信息经济学和契约理论、以及演化博弈论对制度分析的拓展是个显存的进步。但我在研究的学习和过程中也同样感到不偏离新古典的均衡理论来分析制度问题是个极大的问题。

如你所说,目前信息经济学、激励理论和契约理论都在保持新古典均衡结果的基础上向不完全信息和不完全理性的方向发展,甚至演化博弈论的分析也在做类似的论证。但从根本上看,将制度视为均衡的观点是可疑的。秩序状态是否必然要通过均衡来表征或指称是个有待商榷的问题。任何均衡概念本质上都是一个静态的概念,这是我认为它们无法描述制度的根本原因。相反我更觉得制度作为社会中嵌入的一种规约行为的结构,他们不可能完全对应均衡的解释。

演化思路的一个特征是它试图用过程来替代一种纯均衡意义的结果。尽管目前演化博弈论的分析自肖特和杨的基础上,在宾默尔那里被推向了对社会契约的分析(参,《博弈论与社会契约》),但演化博弈分析仍然无法摆脱一个行为主体知识完备性及其来源的问题。即使自囚徒困境的无限次博弈中,假定按照不完全信息和不完全理性可以证明博弈均衡的存在,但是多均衡的存在对决策和秩序状态的选择仍然造成了困难。一个简单的例子是,我们在不完全契约和重复博弈的分析下,仍然无法解释为什么一些均衡会被选择,而另一些会被放弃。甚至在环境约束相同的条件下,不同共同体内部博弈的均衡解会存在不同,这一问题仍然没有得到理想的解释。

在演化博弈论中,所假设的“共同知识”是个非常有意思的问题,他尽管没有支持完全理性的假设,但是要求每个行为主体必须像高速度的计算机一样能够在交易前的决策瞬间完成一个类似于“我认为你认为我认为你认为……”的无限递推逻辑。但共同知识的形式也并不是一个没有问题的假设。演化博弈论采用的无限次重复博弈本身实际上引入了一种“学习机制”,这是共同知识形成的一个重要支撑。离开这一点,我们似乎很难解释认知在博弈中随时调整的机理。

另外一个问题是,演化分析很难对制度给出一个事前和事后的区分,因为演化分析将制度视为一个过程,而不是静态均衡状态。演化思路与均衡观的一个重要差别就是前者是发散的,而后者是收敛的。我甚至觉得制度型构的过程本身不见得是“新古典理性所理解的那样一个收敛的过程”。更确切的说,制度演化分析正是在努力揭示“制度形成过程中人的位置以及他们的参与和影响,而不是说去证明他们是如何收敛于(有限的)理性预期所期望的那种均衡态”。

我不回避我在制度分析上表现了一种丁丁和韦森式的论证方法,或许如你所说大概这种方式更加适合我的研究取向吧。

最近在细读宾默尔的《博弈论与社会契约》,这本书用博弈论分析社会契约的方法让我非常叹服,他运用博弈论的思想,使得休谟、卢梭、霍布斯、罗尔斯、哈萨尼等人关于伦理学、道德哲学、经济学、生物学、社会学、心理学、政治学以及认知科学的晦涩理论变得具有可操作性和程式化。他将道德因素引入博弈模型也让我对博弈论制度分析的前景有了更大的希望。同样,他通过用生存博弈来还原困扰人类的价值判断问题,使得应然推理的规范分析进入了道德博弈的模型中。但很有意思的是,尽管宾默尔一直在使用博弈论的工具分析契约问题,但他在最后的结论中仍然指出,博弈论分析中理性的问题即使推延到原处状态下的信息和认知问题,都是存在分歧的(无知之幕、自然状态假设)。如果我们无法找到一种合理的模型来解释初始状态的问题,过程就会是个秘,同样在初始和过程都是迷的条件下,去论证理性行为导致制度向均衡收敛的结论似乎是不可信的。

回复:(hunter_gza)

与顾兄商榷三个问题。

1、关于均衡。你认为均衡本质上是一个静态概念,我觉得不尽如此。均衡完全可以是对动态过程的一个节点的刻画,动态优化理论就是来完成这个工作的。你说的均衡可能是指狭义的静态均衡。重要的是,经济学选择了均衡作为自己最重要的概念之一,是因为只有有稳定均衡的命题才是一个可证伪的命题。如果没有了均衡,没有了稳定状态,试问又该如何对理论进行证伪呢?这类似于认为约束条件下的理性是最优(FB)状态一样,将导致最优永无可证伪之时。因此,尽管强调唯一均衡也许是不特别令人满意的,但是我仍然认为经济学必须有均衡。

2、关于演化博弈论。我看过扬、肖特和宾莫尔等人的工作,他们用的是演化博弈或学习博弈。我基本上同意你对演化博弈的评价。但是你在帖子后面似乎表明你很欣赏他们的工作,而演化博弈的缺陷你也是知道的,不知顾兄如何权衡这些利弊得失?

3、关于原初状态。能够无限延伸到人类社会的原初状态,给出无知之幕下的制度当然是更好的了。但是我认为这恐怕会困难重重。事实上,我怀疑在人的异质性假设下,到达无知之幕的状态的过程就可能是一个暴力胜出的过程,罗尔斯的理论可能是一种乌托邦或者一般均衡的理想状态罢。实际上,历史是一段看不见头、也看不见尾的长河,从中切一段来分析也是很好的。而且,如果你很强调过程分析,那么对于原初状态的分析似乎不属于过程分析了。

Shleifer: Oliver, you look so funny!
Hart: What funny?
Shleifer: Everything!

和聂兄讨论制度问题真的是件很开心的事情:)

你提的三个问题是制度演化分析中必须解释和回答的重要问题。像是“化骨绵掌”哦。让我试着做个解答吧。

首先是制度分析中的均衡问题。均衡概念本质上在我看来是静态的或是比较静态的。尽管目前演化博弈为了回避均衡在描述动态优化过程时可能无法解释非线性演化问题,转而将均衡称作是“点状均衡”。但我认为仍然没有躲开这个问题。首先均衡形成的动力是否在形成均衡的系统内部可以作出全部的动力学解释呢?如果可以,那么偏离均衡的动力显然必须来自系统外部?但如果坚持了同质性假设,系统外部就是空的 ,它那可能提供任何导致均衡偏离的动力因素。如果我们必须求助于系统外部力量导致均衡偏离,那么这种均衡必然仍然是局部均衡的相对静态描述,而不是一个完整的系统描述。如果单纯是为了“科学必须是可证伪”的这一波谱主义科学观立场的维护,那么“简化”在理论中的地位似乎就不容置疑。但我并不认可波谱的科学主义哲学。如果你觉得我从反对均衡制度观的立场无法明确说明我的意思,那么我退回到均衡制度观的立场上来阐述这种局限性。如果我们把一种制度看作一种均衡,那么导致均衡的所有动力因素是否都应当包括在动态优化的过程中呢?比如德布鲁在论证企业生产函数时曾经指出的那种技术性无效率和经济性无效率的问题,在后期的生产理论的均衡结论中就被回避了。导致技术无效率的原因何在呢?就像博兰尼在《个人知识》中的那个有趣的例子一样,当我们把一颗钉子打进墙里时,我们只看钉子,而不看锤子和挥舞锤子的手。可是不是所有人的人都敢保证不砸到自己的手。这显然是个技术问题,他与一种惯例和熟练程度严格相关。而不是生产函数所描述的那种切点最优的完美状态。经济效率损失的问题在于同样的等成本线上不同点的涵义,只要偏离切点的要素组合,那么就可以视为一种效率损失,如果我们将这种因素看作是一种生产组织的制度因素时,同质性假设并不能保证所有的制度都和切点的制度保持一致,因为制度明显得是多样的,而不是单一的。阿尔奇安对新古典假设的辩护被认为是一种十分经典的描述。他在从洛山矶到芝加哥的车手比赛的例子中给出的选择论解释,显然借助了“自然选择”的类比。如同他自己说的,如果上帝改变了加油站的位置,那么理性看上去似乎十分可笑?由此,到底是理性导致了成功的结果呢?还是一种随机的概率导致了成功的结果呢?在我看来,阿尔奇安做的不是辩护,到似乎是我见过的最有意思的批评了。类似的如同贝克尔、德姆塞茨、弗里德曼等人提出的“市场选择”辩护,都明显带有这样的特征,他们的结论最终导致有没有理性根本就不是个重要的问题,因为市场选择过程自然会证实最大化的假设,这种解释我认为不没有说服力。大概我在均衡的问题上有些过于累赘了,或许这就是工具方法的局限吧。我其实也希望能通过一个简单模型解释“当我们不看挥舞锤子的手和锤子时,锤子是如何落在钉子上的”,但是我发现即使考虑了动态优化我也无法做到这一点,因为动态优化离不开学习和认知提升的问题,而这种不确定性在均衡分析的假设中显然不被容忍。

第二,关于演化博弈论制度分析的工作。我必须承认这方面的研究对制度分析所作的贡献,但我同时认为演化博弈论存在本质的缺陷,因为他们没有跳出演化制度观的视野。其实在我看来,演化博弈论对制度分析的贡献与其说是对演化制度分析的贡献,到不如说是对新古典均衡制度观的贡献,因为他们同样在保持了均衡结论的前提下解释了制度型构的过程。如同史密斯在《演化与博弈论》中指出的,演化博弈论作为过程分析的理想工具,可以直观的再现自然和社会演化的过程。当然只要我们还必须承认新古典经济学的科学地位,那么这种分析工具实现的进展就不能被忽视。其实我自己并不是试图否定这种分析,相反我试图做的正好是回避那种非此即彼得论断方法,我在论文中介绍了演化博弈论制度分析的主要成就,但同时指出了演化博弈论在制度分析方面所存在地缺陷,而我引入脑进化问题正是希望为他们所假设的那种“共同知识”提供一个认知论的解释。如果不能有效解释认知的产生以及提升问题,我们就无法解释制度演化中,或者说在无限次的社会博弈中行为主体调整自己策略的依据。我肯定演化博弈论贡献的另外一个原因在于他们在博弈论分析中实际上引入了一种学习机制,这种理论分析的“外接口”,让我觉得它是对同质性假设和最大化假设的一个改进,从而为认知理论进入演化分析提供了一个不错的“入口”。当然,如果认知因素以及心理因素这类不确定因素的引入仍然可以在博弈论框架下有效的证明均衡存在,那么我将更加认同这一分析思路。但至少目前看来,它还没有做到。此外,如同演化博弈论者声称的那样,他们都是哈耶克思想程式化的证明者,我觉得他们对哈耶克思想到推进和传播的贡献也是值得尊重的,但这并不表明我完全依赖于这种分析思路。更确切的说,在哈耶克那里所谓的知识理论的问题,在演化博弈论的框架下也仍然没有得到解决,这也是我试图通过脑进化提供认知论支持的理由,(尽管我觉得在认知论和知识论之间需要对语言介质的研究),所以,我觉得似乎不存在你所说的那个调和的问题。也许,我需要做的是如何更加明确的说明这种立场吧。

第三,首先,我非常欣赏你说的“历史是一段看不见头、也看不见尾的长河”这一描述。或许作为单个存在的行为个体,没有必要知晓历史过程的全部细节和知识。但是科学研究似乎没有道理回避这些问题,不知道聂兄是否同意我的这种看法。原初状态的分析在社会科学的分析中之所以那么重要,我认为原因正在与此。不管是霍布斯的自然状态,还是罗尔斯的无知之幕,或是诺齐克的自然权利问题,都是试图为后来的过程提供一个起点的说明,否则,理论那才真的就是无根之木和无源之水了。当然你所指出的“这种研究可能存在地一些问题”,是同样需要尊重的。科学研究如同一个接力的比赛一样,没有人可以在无限距离和时间的纬度上完成全部过程(的研究)。实际上,我们彼此也是存在分工的,如果大家都必须做同样的工作,那么这种进步似乎就是非常有意思的一个状态了。我非常欣赏苏格拉底的那句话:未经反省的人生不值得活,同样,在我看来,没有怀疑的学问也是不值得做的。我的态度或许决定了我无法接受主流的方法和思路及其制度方面的结论,因此,只能寻找其他的途径。此外,我个人对学术研究的一个自私的目的在于,我希望为自己提供一个更为可以接受的制度理论。如果这种行为可以用经济学解释的话,那么我们彼此是否就符合同质性假设呢?我仍然不认为那个假设是对的。如同西蒙指出的,“最大化”似乎是个不如“满意”更有说服力的概念,我们在行为目标上更直接的是表现为对后者的追求,而不是前者。

最后,如果用均衡的概念来看待我们今天经济学的学科状态的话,我很难描述主流经济学形成的惯例是一种均衡还是非均衡?也很难理解究竟是均衡对于科学发展有利,还是非均衡对科学发展有利?或许如同我们看到的那样:像一个线族不停地沿着“发散――收敛――发散――收敛”循环推进的过程。但我相信而且也可以肯定的是,如果我们简单的认为处于均衡就没有偏离动机的话,那么我们或许今天也会仍然相信女娲补天或者是上帝创世的解释,而不会将科学推进到今天的地步。

需要说明的是,尽管我做了这样肯定的结论,但是,我自己也包括所有人,似乎仍然无法回避行为中总是存在地一种“二律悖反”,就是在否定一种结论的同上,一定程度上肯定它;或者在让人信服一种理论的同时,必须让自己首先信服一种理论,如果这种理论在自己的行为那里出现例外,那么二律悖反就是存在地。显然,除非我们把自己排除在外,似乎二律悖反就很难找到可以回避的方法。同样,如果用均衡来看待经济学体系的发展和建构的话,我不知道一种均衡对于学科进步更好,还是偏离均衡对于学科发展更好?似乎正是后者推动了科学的进步。但一个问题是,如果我们承认了背离均衡更好的话,那么我们需要均衡又如何理解呢?我从事制度研究的一个自私的目的就是给自己提供一个满意的制度理论。这如同西蒙曾经说的那样,在“最大化”和“满意”之间,似乎后者才是人们追求的直接对象,而不是前者,我们不不是完全理性的,而只是有限理性的。当预期无法实现时,他主张的调整包括三项:(1)搜寻更多的信息;(2)降低预期;(3)诉诸于“情绪化冲动”。显然我们无法回避情感与道德等因素的存在,正如同宾默尔在社会契约的博弈论分析中使用了“移情”一样,如果没有特定的,具体约束的情感体验和意义共识的认可,我们很难接受任何一种结论或者约束(不管是行为的,还是思维的)。因此,在我看来,如果不能把所有的动力学因素都涵盖在内的话,试图用模型来解释制度问题可能就是一种理想。当然我不否认有人愿意采用这种方式来进行制度研究,因为每个人的个人偏好并不是一致的。同样如果这种偏好的不一致、可变性,以及不确定都可以进入模型分析,那么我自然没有道理拒绝这样的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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