萨氏说:“市场是买者和卖者相互作用并共同决定商品或劳务的价格和交易数量的机制。”(第21页)那么买者和卖者是怎样相互作用的呢?萨氏举例说:“如果我同意以4050美元的价格购买交易商的‘二手货’福特轿车,这就表明该汽车对于我的价值高于4050美元,而这一价格也高于交易商眼中该汽车的价值。这样,二手汽车市场就决定了二手福特车的价格,并通过自愿交易将汽车分配给那些对其具有最高价值的人。”(第21页) 然而,这一例子值得仔细解析。事实上,任何有购二手货经验的人都知道,二手车的价格取决于买卖双方的诸多复杂因素。如果是二手车主(甲)直接与买主(乙)交易,甲会尽可能隐瞒车的真实状况,提高车的表面性能,使购车者在试车时感觉良好,同时夸大车的优点,而忽略车的缺点,还可能得编造卖车的理由,比如要到欧洲定居或常驻,比如失业了养不起车,总之不是因为车不好,而是因为其他理由才卖车。乙则会尽量挑剔车的毛病,听听发动机,瞧瞧车的磨损程度,开着车跑一段,仔细听甲的介绍,努力通过追问发现其自相矛盾之处,以便突破甲的动听谎言,打压其车价。也就是说,甲乙双方都并没有一个确定的卖或买的“内定”价格,而是在相互地较量,甲方漫天要价,乙方就地还钱。虽然要价和还钱都不能太离谱(比如要价至少不能超过新车,还价不能低于一堆废铁的价格),但实际成交价的变动余地仍然是非常大的。考察车的基本情况还只是第一步,第二步就会谈具体的价格。这时候就要看甲乙双方谁更有耐心、有技巧,谁更能调动对方的非理性因素。如果甲接受过多个购车者的询价,其他人表达的接受价格较高,那么甲就不容易放低价格;如果乙询问过多卖车者的车况,乙就容易压低对方的售价。如果甲收入较高,没有时间继续等待下一个买主,没有时间进一步讨价还价,甲可能就会接受一个较低的售价;反之,乙可能会接受较高的售价。如果甲比较富于同情心,而乙又善于诉诸这种同情心(其难度在于既要显穷,还要保持一定的体面,以便让对方认为值得同情),甲可能会接受较低售价;反之,乙可能会接受较高售价。如果甲虽然并不想多花费时间,却表现出有足够的时间,并不在乎买卖是否成交,那么甲可能获得较高的售价;反之,乙可能获得较低的售价。甲乙双方斗智斗勇的结果,则是在某一个价格达成交易。因此,这一价格的实质是双方力量较量的平衡点,而这个平衡点总是有利于强者一方的。正如杠杆,无论两端物体的轻重多么悬殊,从理论上来说,总可以找到一个使杠杆平衡的支点,尽管这个平衡点会非常靠近重物一端。仍以刚才讨论的二手车交易为例,最有利于甲方的情况是,售价很高,但实际上当乙方回去使用了二天后,发动机就需要大修,大修费用加购置费完全有可能超过购买新车的花销。也就是说,甲方实际上是将一堆废铁卖成了好车。很显然,乙方吃了大亏。这能怪谁呢?表面上看,交易是自愿的,讨价还价是充分的。而实际上,由于双方掌握的二手车信息不对称,双方斗智斗勇的力量不平衡,这个平衡点是极不利于乙方的。
这个故事还可以继续下去。如果二手车购买者普遍感到吃亏上当,就会使二手车市场声誉败坏,需求低迷,形成供过于求的格局。虽然在这种情况下,仍然难以排除刚才分析过的情况,但乙方占便宜的可能性却无疑是增大了。有的二手车主在屡屡求售不得的情况下,心生焦躁,遇到一个懂车的精明的买主,就可能以低价出售好车。这时候的价格平衡点就对乙方极为有利。
在斯蒂格利茨的《经济学》上册中也讨论了类似的故事。“弗兰克拿了一把旧式的摇椅到跳蚤市场去卖。他愿意以100美元的价格卖掉它——如果价格低于此他宁愿不卖——但是他希望卖到200美元。海伦到跳蚤市场来,计划买一把这样的椅子。她希望只付100美元,但是准备最多付到200美元。他们两人讲价、谈判后,最终以150美元成交。但是两个人在回家的路上都不高兴。弗兰克抱怨卖价太低了,海伦抱怨买价太高了。”[1]对此,斯蒂格利茨评论道:“以经济学家的眼光来看。这种抱怨是自相矛盾的。……如果某人自愿地同意做一笔交易,这说明他认为:这笔交易即使不是完美无缺的,但做这笔交易至少也比不做这笔交易要好。”[2]
问题在于,自愿背后有着不自愿的压力。例如弗兰克父亲可能正生病,家里急需钱,迫不得己卖掉这把椅子。相对来说,海伦不会因为买不到一把古董椅而面临饥饿或疾病的威胁。如果这样,则双方可能以较低的价格成交。但有可能海伦是个赌徒,昨天晚上刚刚输得一干二净,急于在古董生意上赚一笔,而弗兰克则闲极无聊,只是拿着椅子到旧货市场上探探价,如此则双方可能以较高的价格成交。在老舍的《茶馆》中,父亲也是自愿卖掉女儿的,不卖掉的话自己也养不活,做这笔交易的确比不做这笔交易要好。但交易的不公平性却一目了然。这是因交易双方力量不平衡产生的不公平。
还有一种就是因信息不对称产生的不公平。斯蒂格利茨写道:“有一种反对意见认为,弗兰克或海伦可能并不真正了解他们同意的内容是什么。也许海伦知道这把椅子是稀有的古董,价值5000美元,但是她不告诉弗兰克,而以150美元的低价把它买了下来。也许弗兰克知道这把椅子坐上10分钟就会把人摔下来,但是他不告诉海伦,而把它高价卖了出去。”[3]对此类不公平,斯蒂格利茨是承认的。然而,他居高临下地说:“经济学家并不过分考虑这类反对意见。”(P48)萨缪尔森则干脆熟视无睹。但是,问题并不在于经济学家是否过分考虑反对意见。按照科学规则,意见或观点的正确与否并不在于得到了谁的支持或反对,而在于是否更好地概括了实际。在科学发展史上,常常是反对意见成为后来的正确意见,就像日心说战胜地心说一样。发现了市场交易的不公平,却不加认真考虑,就像发现了火星运动不符合地心说,却不加认真考虑一样。
接下去的评论就更有意思,斯蒂格利茨说:“和大多数人一样,他们主张把尽量多的信息公开,还主张应该使卖主和消费者都恪守信用。因此,许多经济学家支持反对出售伪劣产品的法律。”[4]这就是说,只要把尽量多的信息公开,市场就仍然是公平的。问题在于,在交易过程中买卖双方都在争取个人利益的最大化,为此他们必然隐瞒己方的真实信息,刺探对方的真实信息。只要承认市场经济是以追求个人利益为动力的,信息公开化就是不可能的;而只要信息不公开,交易就是不公平的。也就是说,在信息不对称问题上,“看不见的手”遇到了逻辑悖论:或者承认交易的不公平,从而否认社会利益最大化;或者承认需要信息公开,从而根本上否认个人利益最大化假设。
由斯蒂格利茨的信息公开论,我们还可以发现一个奥秘,就是道德在价格形成中的作用。如果掌握信息的一方公开信息,比如海伦承认弗兰克的摇椅是价值连城的古董,那么椅子的价格就可能会扶摇直上;反之,如果椅子本身不是什么古董,而弗兰克坦承椅子榫头多处损坏,那么价格又会飞流直下。同样,对于力量不平衡的双方来说,例如靠卖椅子换药的弗兰克和职业古董商海伦,如果海伦乘人之危,就可以把价格压得很低。反之,如果海伦有同情心,就可能给弗兰克比较高的价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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