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讨论劳动价值论的网友,不管是拥护者一方还是反对者一方,往往是将价值概念的理解固定在一个静止的内涵上,并没有注意到在不同的条件和语境下,价值的内涵可以是不同的。《资本论》中价值范畴的内涵是多层次的,就我的理解价值至少存在着三个层次的内涵,它们分别对应于价值的创造、确定和实现过程。
1、价值的产生,价值的第一层涵义——个别价值
从事物的产生、发展和消亡来把握客观规律,是唯物辩证法的根本方法。马克思对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剖析当然是采取了这种辩证的方法,作为资本论核心的价值范畴也有一个产生、发展和消亡的过程。对于价值这一范畴的理解,首先必须把握其产生过程,即价值的创造。
(顺便插一句,有网友反对“价值的创造”这种表述,认为价值是劳动“形成”的,而不是劳动“创造”的。如果二者都是表示价值产生的过程(也即商品生产的过程),我不认为这二者之间存在本质区别。相反,倒认为“创造”的表述更为准确。这是因为价值作为劳动产品中“凝结”的劳动,是静态的劳动——死劳动,是劳动过程——活劳动——的产物,作为价值实体的劳动是“死劳动”,而不是“活劳动”,“死劳动”和“活劳动”并不是相同性质的概念。从价值(死劳动)本身来看,就是一个从无到有的创造过程。相反,我们在这里用“形成”来表述,反倒容易和劳动过程中劳动资料价值的转移混淆起来。)
假定一个劳动者的劳动是生产商品的劳动,再把劳动资料价值的转移这些复杂的情况暂时撇开,那么这个劳动者生产的劳动产品的价值,就是劳动者生产此产品所花费的劳动时间。这是价值范畴的第一层涵义,我称之为产品(商品)的个别价值(或主观价值)。
需要说明的是马克思并没有探讨商品生产出来以后,进入交换之前这一阶段的价值问题,似乎还坚决地否定了这种价值。马克思说:“可能会有人这样认为,既然商品的价值由生产商品所耗费的劳动量来决定,那末一个人越懒,越不熟练,他的商品就越有价值,因为他制造商品需要花费的时间越多。但是,形成价值实体的劳动是相同的人类劳动,是同一的人类劳动力的耗费。”“只是社会必要劳动量,或生产使用价值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该使用价值的价值量。”(《资本论》第一卷1975版第52页)。这是因为马克思一开始就是从社会劳动相互交换的角度来研究价值,来确定价值的,马克思以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来定义的价值,我们可以称之为社会价值(或客观价值),价值在其一般意义上是指社会价值,而不是指个别价值。个别劳动和个别价值的问题在马克思看来是个显而易见的问题,根本无需专门讨论。但是,就我所接触的探讨价值论的文章或言论,很多人包括某些所谓的专家学者,都混淆了个别价值和社会价值,在价值论上陷入泥潭也就不足为怪了。因此有必要把这个问题提出加以专门探讨。
实际上,如果没有个别价值的概念,甚至连商品交换也理解不了。一个劳动者生产了一件商品,在拿到市场上出售之前必然要对商品进行估价,这是交换得以发生的前提。撇开劳动资料的价值转移不谈,劳动者对产品价值的判断标准只能是其自己花费的劳动时间。专家们会教导说,劳动者要以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来判断产品的价值。但是劳动者一来由于知识水平的制约、二来由于信息来源的制约,他怎么能够准确判断产品生产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所以个别价值是商品交换的前提,而一般价值(即社会价值或客观价值)只是作为商品交换过程的结果而出现的。
作为商品的劳动产品在脱离生产过程之后就具有了价值,在经过交换过程之前,其价值表现为个别价值。我觉得要从以下三个方面理解个别价值。
(1)、之所以称之为个别价值,是因为这个价值只反映劳动者生产此产品所花费的个别劳动时间;
(2)、还可以称之为主观价值,是因为这个价值只是劳动者个人的所作的判断,还没有经过社会交换过程的确认
(3)、同种商品的个别价值是不同的,是因为不同劳动者生产同种商品所花费的劳动时间各不相同,其主观判断也不相同。
由此可见,虽然个别价值是形成一般价值的前提和基础,但绝不能把个别价值等同于一般价值。许多网友在探讨价值论时从没有注意到这个区别,而是直接用个别价值代替一般价值。
2、价值的确定,价值的第二层涵义——一般价值
同种劳动产品,在同一个市场上交易的时候,不管其个别价值如何,其交换价值总是一样的。如果这个交换价值代表了一定的劳动时间,那么这个劳动时间必定是市场上同种劳动产品所花费的个别劳动时间的加权平均数,也就是所谓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假定市场是统一的),价值的这种含义就是马克思在《资本论》中定义的价值概念。上文已经说过,这种涵义的价值,我们可以称之为社会价值或客观价值。称之为社会价值,是因为它所反映的已经不是劳动者的个别劳动时间,而是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称之为客观价值,是因为价值判断是商品交换过程的结果,而不是有劳动者个人主观判断的结果。
不少网友在探讨价值论时,并不注意区分价值创造过程和价值确定的过程,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出,价值创造是指价值产生的过程,它和商品生产是统一的;而价值确定是指客观(社会)价值的确定过程,它和商品交换过程是统一的。在进入交换过程之前,价值只能是以个别(主观)价值的形式存在,在交换中形成的价值才是客观(社会)价值。
价值确定过程是个别价值形成社会价值的过程,社会价值由个别价值形成,因而它与个别价值是有机联系着的,这种关系可以通过以下等式表示:
假定市场上有某种商品N个,每单位此种商品所反映的个别劳动时间分别是T1、T2、T3……Tn,在交换中形成的每单位此种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是Tp,那么:Tp·N=T1+T2+T3+……+Tn。也就是说由个别劳动时间加总所得出的总劳动时间,就是市场上此种产品的总价值,总价值除以商品量就是单位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
这样,不管个别劳动时间高于或者低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商品总是按照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标准来交换的,因此劳动能力强或生产效率高的劳动者,会以较少的个别劳动时间交换到代表较多劳动时间的商品,劳动能力较弱或效率较低的则相反。
3、价值的实现,价值的第三层含义——符合社会客观需求的价值
关于这一层次内涵的价值,我也没有找到一个确切的术语来表达,姑且以“符合社会客观需求的价值”来表述。这一层次涵义的价值所要表达的内容是:一旦某种产品的产量超过了社会对这种产品的客观需求,那么,这种产品按照上节所述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计量的价值就不能完全实现。在这种情况下,要么是部分产品无法完成交换,其价值实现不了;要么是部分乃至大部分产品在较长的时间内,以低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价值完成交换。从此类商品的总体来看,如果我们以最终实现的价值量来计算,这个价值量所代表的劳动时间要少于社会实际投入此种商品生产的劳动时间。相反的情况是,某种产品的产量如果暂时满足不了社会的客观需求,那么从总量上看,这种产品实际实现的价值就会高于其按照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计量的价值。实际上,所谓的社会客观需求不是直接统计出来的,而是通过供求关系反映出来的。供求关系是作为社会客观需要的反映来调节这种涵义上的价值(至于供求关系能够在在何种程度上反映社会客观需求,我的观点是商品交换关系越是简单越能反映社会客观需求,越是复杂越不能反映社会客观需求)。由此我们可以看到,这种含义上的价值实际上是以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为基础,由供求关系为调节机制所形成的价值。这种涵义的价值概念是最接近实际生活的价值范畴,是对社会经济现象具有较强分析功能的价值范畴,而前两种涵义上的价值范畴是不能直接用于日常经济现象的分析的。
价值范畴的以上三种涵义是相互联系的,个别价值取决于劳动者生产商品的个别劳动时间;一般价值是由全部个别价值通过交换过程而确定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而符合社会客观需求的价值是在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基础上,通过供求调节而最终实现的价值。我觉得只有把握了价值的这三个层次的涵义,才能算完整的理解了劳动价值论的价值范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