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斯定理是科斯“社会成本问题”的论文观点的总结,他本人从未将定理写成文字,科斯定理是斯蒂格勒在其著作《价格理论》中命名的。
目前关于科斯定理的表述大体有三种:一是“自由交换论”。这个版本的科斯定理认为,法定权利的最初分配从效率角度上看是无关紧要的,只要这些权利能自由交换。也就是说,有法律所规定的法定权利分配不当,会在市场上通过自由交换得到校正。保障法律的效率,就是消除对法定权利自由交换的障碍。二是“交易成本论”。市场要有效的配置资源,除了交换自由外,还必须有低的交易成本。因此从交易成本角度看,科斯定理被说成是:法定权利的最初分配从效率角度看是无关紧要的,只要交换的交易成本为零。但是无交易成本在现实中是不存在的,这个版本的政策含义是,要利用法律最大程度地降低交易成本,而不是首先追求有效地分配法定权利。三是“完全竞争论”。法定权利的最初分配从效率角度来看是无关紧要的,只要这些权利能够在完全竞争的市场进行交换。保证法律的效率,就是保证有一个法定权利交换的完全竞争市场。完全竞争市场的条件包括存在许多买主和卖主,没有外来影响,市场参与者们有关于价格和质量的充分信息,以及没有交易成本。
以上三种表述各自强调了一个方面,并不全面。在学习中我们可以将其分成两个定理来理解。(1)第一定理:只要讨价还价无成本,信息是完全的,所有资源的产权是明确界定的,那么讨价还价将会发生直到交易不再可能对双方有利为止。但如果交易不再对双方都有利,那么根据定义,经济必定处于帕累托最优那一点,因为如果不使某人处境变坏就没有人会变好。第一定理所强调的是,虽然某些权利的安排对取得经济效率是必不可少的,但是在不存在交易成本的情况下,那些权利的特定配置并不会影响市场效率。第一定理阐明了在零交易费用条件下,资源产权的初始界定可以通过市场交易达到配置的帕累托有效率状态。这里有一个很重要的基本假设是零交易费用假设。如果离开了这一假设,科斯第一定理的结论就不成立了。不过科斯第一定理的重要性在于它是“通向分析具有正交易费用的经济之路上的阶石”。(2)科斯第二定理:如果讨价还价是有成本的,不同产权的界定和分配,会带来不同效率的资源配置。第二定理强调了在交易费用大于零的世界里,不同的权利界定,会带来不同效率的资源配置。即由于交易是有成本的,在不同的产权制度下,交易成本不同,从而对资源配置的效率会有不同的影响。所以,在正交易费用的情况下,法律制度在决定资源如何利用方面起着极为重要的作用,也就是说,对产权的初始安排和重新安排的选择对资源的最优配置是重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