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以下简称“申请单”)。
“申请单”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经认证结果为“认证相符”并且已经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一般纳税人在填报“申请单”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经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的,一般纳税人在填报“申请单”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申请单”一式两联:第一联由购买方留存;第二联由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留存。
“申请单”应加盖一般纳税人财务专用章。
主管税务机关对一般纳税人填报的“申请单’’进行审核后,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以下简称“通知单”)。“通知单”应与“申请单”一一对应。
“通知单”一式三联:第一联由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留存;第二联由购买方送交销售方留存;第三联由购买方留存。
“通知单”应加盖主管税务机关印章。
“通知单”应按月依次装订成册,并比照专用发票保管规定管理。
购买方必须暂依“通知单”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未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可列入当期进项税额,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留存的“通知单”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销售方凭购买方提供的“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防伪税控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
红字专用发票应与“通知单”一一对应。
认证不符是指纳税人识别号有误,或者专用发票所列密文解译后与明文不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