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学就是关于选择的,所以公共经济学和公共选择是一回事.1957年孔多塞、道格森的《民主主义的经济理论》(An Economic Theory of Democracy)、1962年的布坎南与塔洛克(Gorbon Tullock)合著的《合意的计算》(the Calculus of Consent )、1965年奥尔森(Mancur Olson) 的《集合行动的理论》(The Logic of Collective Action)等一系列专著的出版,都是用经济学的思路进行政治学的研究,即用经济学方法来论证政治制度运作过程。作为公共选择理论的方法论,公共选择理论认为,经济学是一门交易科学,经济学研究的特定主题就是人们在市场关系中的行为。把经济学的这一方法运用于政治学研究,它所展现的政治是个人、集团之间出于自利动机而进行的一系列交易过程。得出的结论是:政治市场上的基本活动也是交易。方法论上的个人主义在公共选择的运用,可以说,经济学家把政治学研究向前推进了一大步。熊彼特认为,“一切行为都是人的行为,当个体成员的行为被排除以后,就不会有社会团体的存在和现实性”。[5]所以,经济学所使用的“经济人”、生产者、消费者,实际上是把个人的偏好、个人的目的性作为一切问题的出发点。公共选择把方法论的个人主义运用于自身的理论体系,这一理论体系表明,“人是一个自利的、理性的、追求效用最大化的人”,[6]而政府只是在个人相互作用基础上的一种制度安排,所以,政府并不是我们所想象的一个抽象实体,政府也不是我们所想象的那样,一心一意给予社会全体以最大的福利这一理想为目标,政府的行动反映了追求自身利益的各种经济主体的利益关系,政府为这些利益关系去作出决策,这一决策过程是被官员所操纵的。所以,在公共选择理论体系中,所谓的“公益”、“社会正义”等这些暧昧的概念是不存在的。“人是自利的,效用的最大化,在市场中是如此,在公共领域中也是如此。当个人由市场中的买者或卖者转变为政治过程中的投票者、政治家、纳税人或官员时,他们的品性不会发生变化”。[7]可以说,公共选择把个人的目的性放在首位,用个人的行为目的来解释政治过程,它展现的是政治过程的个人主义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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