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版主赫赫有一个关于个别劳动时间的帖子,让我想起价值论的一个严重缺陷。所以厚着脸皮下不为例的一帖。不会回复,只供大家参考。
结论一个价值论的荒诞结论。
价值论认为,不同行业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可以等价比较,这得出一个荒诞的结论:不同行业间相同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内生产的产品价值相等。
这一荒诞结论的意味着:不同行业间同一时期内的人均产值应该相同。(人均产值等于行业总附加值除以行业总人数,包括管理人员)。
傻子才会相信软件产业的人均产值与玩具行业的人均产值相同。
马克思时代,由于产业的科技差别不大,各行业竞争情况下,各个行业的人均产值也差别不大。玩具行业的人均产值与纺织行业可能没什么大区别。但是当代科技的发展,不同行业间的人均产值差别极大。说明价值理论不适用。
这里的问题是,对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解读。马克思的定义是,社会平均技术水平下生产该商品的时间。可是这个平均水平是指社会上整个该行业的平均水平,还是整个社会的其他行业也需要进行一下平均。
我认为马克思显然指的是该行业的社会平均技术水平。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按这个劳动时间进行等价交换,就会得出:软件从业人员三小时工作的市场交换价值=玩具从业人员三小时的市场交换价值。
即:相同时期内,不同行业间的人均产值相等。这显然是个荒诞结论。
当然,修正主义者会**篡改马克思对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定义,用整个社会的所有行业的技术水平,来平均这个单个行业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
放之四海而皆准就是这么忽悠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