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劳动创造价值与机器创造价值---马克思价值论的内在矛盾
黄焕金
认为“先进非活劳动因素”能够创造更大新价值,显然违反了马克思“只有活劳动才能形成新价值”的论断。而问题的原因,是否正源于马克思自己用“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来决定价值呢?实际上,按照这一价值介定,就很难否定“先进非活劳动因素能创造更大新价值”的观点。因为“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所决定的是产品的社会价值而不是个别价值,它只承认社会价值是真正价值;因此,一个产品,那怕它的个别价值等于零,它仍然具有价值,这个价值不取决于产品本身的具体耗费所形成的个别价值,而取决于市场上同类产品的平均耗费所形成的社会价值。“先进非活劳动因素”的作用正是使产品的个别价值收缩变小,并从这种个别价值的收缩中“创造出”更大的价值。比如一种产品的个别价值是10元,其社会价值是12元。此时它有12-10=2元的差价利润,如果先进非活劳动因素使产品的个别价值下降到8元,但其社会价值仍然保持不变,那么,就有12-8=4元的差价。可见,说先进非活劳动因素不能创造更大价值(更多利润),说不通,“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本身就包含着这一点。而这就与马克思“劳动价值”的基本观点相矛盾。
当然马克思并非没有发觉这个问题,他实际上也作了纠正。他这样说:“随着机器在同一生产部门内普遍应用,机器产品的社会价值就降低到它的个别价值的水平。于是下述规律就得到了证实,按照这个规律,剩余价值不是来源于资本家用机器所代替的劳动力,恰恰相反,是来源于资本家雇来使用机器的劳动力”。从马克思这段话看来,如果产品的社会价值高于(或低于)其个别价值,那么社会价值回归个别价值才是符合规律的;因此,归根到底,产品的个别价值才是真正的价值。但这又与马克思自己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产生矛盾。可见,一方面,马克思坚持“价值来源于活劳动”而坚决否定“价值来源于机器”,这是马克思价值论的主体;另一方面,“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价值介定却又无意中为后者开了一个方便之门,使“价值来源于先进非活劳动因素”顺理成章。因为“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理论告诉我们,决定产品价值的不是生产这个产品的直接劳动,而是“市场共同体”中别的同类生产者的间接劳动。只要这些间接劳动处于一个固定的状态与水平上,那么相关产品无论以何种方式生产,是否需要人的劳动来生产,是否先进到成本趋等于零,它都具有一个固定的价值额。这样,采用先进机器等(非活劳动因素)进行更高效率的生产,自然就能产生更大的新价值。假设一台彩电的市场价格因上述原因能够固定在1000元的水平上,那么,我采用先进机器,将相同生产时间的产量从10台提高到20台,那么,十分显然,机器就为我多创造了10000元的新价值。这样,你能说机器不能创造新价值吗?所以,马克思“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本身无形中就包含着“机器创造价值”之论。这应该说是马克思价值论的一个内在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