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引用ccggqq在2006-11-19 21:23:00的发言:
还是在马克思的价值论中打转转,也可以说折算也是马克思考虑到的,其倍加关系就是最大的一个折算公式。
你还是没有理解我的折算劳动价值论:
1商品“价值”的内涵和外延:经济学上的含义是指其购买力,应和伦理观念上的含义[如对人的重要意义]分清,更不能有多重含义。
2把“价值”的决定要素之一[劳动]和用劳动作为分类及测量手段[纵使是测量购买力即价值本身]混为一谈。在这点上所有相信耗费劳动价值理论的学者,都比较严密:他们都不提耗费劳动为0的商品的价值决定。事实是:任何商品经济中的全体商品[含纯粹人类及非人类服务],其中耗费的劳动,是一个从0%到100%的序列。正如其中耗费[占用]的土地和资本是一个从0%到100%的序列一样。
3折算劳动价值理论重点在于揭示所有权对商品价值决定的意义。纵使全部经济要素耗费为0的商品的价值决定,如爱琴海岛上出土的维纳斯女神雕塑,也存在所有权对她的价值决定的影响,当她被所有并被投入市场之后。
4折算劳动价值理论并不否定消费偏好和社会购买力分配[有效需求]对商品价值决定的意义。相反,它是把这两个基本要素看成相对独立的价值决定要素。
5 当一种商品耗费的劳动为0时,它的折算劳动并不为0。纵使得到它不需付出任何经济耗费[如劳动资本和土地等],它的折算劳动亦不为0。折算劳动价值理论只是以一维的方式[从劳动的角度]去认识市场经济的思维工具,如斯拉发的“一般商品”。其实,自系统论在经济学得到应用以来,用系统的思维方式去认识市场经济,包括认识商品之间的交换比例由那些因素决定,已经取得了很大的进步。事实上,一个国家的政府,所信奉的分配伦理观,都会影响一些商品的交换比例的改变乃至整个市场经济的运行。
6马克思本来应该研究的是资本主义性质的商品经济,即存在资本所有权,劳动所有权,土地所有权及政府调控的商品经济,其交换比例决定因素是什么,即其逻辑前提应该是资本主义性质的商品。但他在《资本论》第一篇研究的却是在“简单商品经济”中的价值决定,即只存在劳动所有权条件下的商品经济中的价值决定。也就是说,他在无意识间,转换了《资本论》的逻辑前提。也就是说,马克思《资本论》的逻辑前提,应该是资本主义性质的商品经济。但他在第一篇进行抽象时,犯了一个致命的错误,那就是他把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的存在前提——资本的所有权极其在商品中的经济体现,抽象掉了。从而在整个理论体系中犯了一系列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