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价格三大运动规律的简述
曹国奇
摘要:人类不是独居动物,说明其自利性不是特别强,人类社会不是蚂蚁社会,说明利他性也不是特别强,所以人性是中间状态,是“自利+利他”。群居的本质就是合作,合作在于利他性的存在。分工一定是合作下分工,因为对于独居动物而言无所谓分工。合作的特点就是不能分辨产出是谁创造,只能是大家共同创造的。但是终端消费又一定是个人行为,所以我们必须分割共同的财富。只有分割后的财富才是个人的,才具有私有所有权(产权)。社会财富的分配是依照一定分配法则和分配标准进行的,具体由商品的价格反映出来。
关键词:利己 利他 分配定律 率速度 价格规律
我们都知道同样的劳务在不同地区和时间上所挣得工资不一样,这是为什么呢?显然的事实是,工资的这种不同总是与群体的富裕程度具有正向关系,群体越富裕工资越高,群体越贫穷工资越低。这是成本理论、供求理论和价值理论都不能解释的,但是分配理论要直接面对这个问题。
财富的分配是通过分配规则和相应分配标准的确定来完成的,一旦这两方面确定了,我们每个人能分得多少社会财富也被确定了。在分配理论看来,由于合作的决定,财富首先是群体共有的,任何个体都没有所有权,只有分配后的财富才是个体的,才具有私有所有权。毫无疑问,经典理论都是研究所有权(产权)明确之后的经济行为,而没有研究所有权(产权)明确之前的经济行为,或者说没有研究财富是如何从公家的变成私人的这个问题。我们的政策、法律和道德,在经济活动中的一个重要任务就是确定分配规则和分配标准是什么,不是什么,于是决定价格是什么,不是什么。比如户口制度,它实际上是通过相应分配标准确定的户口福利是什么,从而使得农产品价格偏低,使得农村孩子上大学的分数线偏高。
一、对人性和分配定律的简述
我们的经济模式是合作与分工,但是我们对合作的研究不够,很少从合作角度来观察经济问题。我们为什么能够合作——即群居,而老虎不能合作——即独居?这可能在于本性的决定,而非进化,因为很多独居动物濒临灭种也没有寻求合作的帮助。在我们看来人既不是老虎那样的极端利己的动物,也不是蚂蚁那样的极端利他的动物,而是“利己+利他”的动物。这样我们的经济学逻辑实际是两个链条并行,一条是“利他——群体——合作”的利他链条,一条是“利己——个体——分工”的利己链条,我们的经济学理论就是依照这两个逻辑链构建的,有点像生物学上的DNA构造(本文称为E—DNA)。毫无疑问经典理论都是以自私(利己)人性假设为基础的,是从分工角度研究经济问题的,这样当遇到群体时便将群体假设成个体,以方便研究,比如将成千上万人的企业假设成一个经济人。从合作角度研究时我们没有必要这样假设,而是直接面对群体。在群体角度看,分工一定是合作下的分工,这样财富首先是大家的,不是个人的。但是终端消费行为一定是个人行为,如果不分配则公共的财富没法变成私人的,没法进入终端消费领域,所以分配是必不可少的逻辑环节。比如一个企业有收入100万,这是企业所有员工共同挣的100万,这样为了满足终端消费必须按照某种方式将这100万分配给每个人。毫无疑问经济人这类假设将分配这个重要的逻辑环节省略了,从而忽视了分配对价格的决定作用。
凡合作的产物一定是大家共有的,任何个体都没有所有权,所以要分配。只有分配后的财富才具有个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才能辨别是张三的还是李四的,才可以交换。毫无疑问经典理论是从分配之后开始研究的,因为在那里是以能够分辨商品是张三的还是李四的为前提的。那么分配是怎么进行的呢——或者说私有所有权是如何确定的呢?它是依据一定分配法则进行的,具体由相应的分配标准来执行。在分配法则和分配标准中,部分是天然的,任何经济模式都必须遵循;部分是人为的选择,只在特定经济模式和区域中被遵循。由于人为选择的分配法则和分配标准也是任何经济模式中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所以政治体制(或是马克思讲的社会关系)对商品价格有巨大影响,但是政治体制不是马克思说的社会关系价值,而是确定分配法则和分配标准是什么,不是什么,进而决定各个商品的价格。比如按劳分配就是天然的分配法则,这是因为我们财富在总体上是我们创造的,我们必须依照这个法则来鼓励大家都努力劳动。但是扶贫分配就是我们人为选择的分配法则,以满足人权这个道德诉求。自然,在前者中劳动量充当了分配标准,劳动越多分得的社会财富越多;在后者中贫困度充当了分配标准,越贫困分得的社会财富越多。从这里可以看出,不是所有社会财富都得依照按劳分配法则进行分配,而是只有一部分财富依照按劳分配法则进行分配。
现在通过示例简短描述分配过程,以便我们理解分配对价格的决定过程。比如生产队依照按劳分配法则分配队里的谷子,以工分(工时)为分配标准,则工分多的人分得的谷子就多,工分少的人分得的谷子少。但是生产队的谷子总量是一定的,所以无论大家的总工分是多少,要分配的谷子总量是不变的,这样,真正决定每个人分得谷子多少的是由自己的工分与群体总工分的比值来决定,即:社员分得的谷子量与生产队谷子总量和社员的工分的积成正比,与生产队的总工分成反比,由数学式q=Qb/B表示,其中,q——社员分得的谷子量,Q——生产队的谷子总量,b——社员的工分,B——所有社员的工分。
我们将上面分析一般化,有:任何合作的产物只有分配后才能进入终端消费,才具有私人所有权。个体分得的财富量,与群体财富总量和个体拥有的分配标准量的积成正比,与群体分配标准总量成反比,这便是分配定律,任何分配方式必须遵循这个定律。博弈理论其实就是研究其中的分配标准B(b)怎么确定的分析工具。比如依照马克思的按劳分配法则,则劳动量是分配标准,这样如果社会财富总量Q为1000(在马克思理论中是社会总价值为1000),总劳动时间T为100,某人的劳动时间t为10,则该人收益为q=1000×10÷100=100。这个结论马克思的结论一样,是静态结论。但是如果是动态的,比如社会财富总量发生变化,或者社会劳动总量发生变化,马克思理论以及其它经典理论便突然失效,但是依照分配定律依然能作出解释。如果年成好,生产队各项投入不变,但是谷子总量增加一倍,这样尽管某人的劳动时间还是10,但是依据q=Qb/B该人分得的谷子将增加一倍;同样,如果年成不好,生产队的谷子总量没增加,但是要抗旱,生产队投入的总劳动时间增加了,这样某人的劳动时间仍然是10,但是分得谷子减少了。
受自然和市场的制约,群体总财富相对人口增加速度是难以增加的,所以减少人口是一种提高大家收入的办法,因此企业会尽量少雇工人,国家则要搞计划生育。相比于马克思理论,我们会发现马克思将分配标准(劳动量)当成了表示商品多量与少量的那个东西——价值,这种误判使得在其理论下人们的收入与社会总产值和生产率没有关系,从而无法说明企业尽量少雇工人的行为,无法说明计划生育行为,无法说明我们要不断努力提高生产率的行为。
所有经典价值理论都有马克思价值理论这样的问题,只是他们将其它的分配标准当成决定价格的那种价值,比如效用、贡献和稀缺。这好比“引力与距离平方成反比”这个结论一样,其本身没错,但是这不是万有引力定律的全部,是似是而非的万有引力定律[①]。价格与效用成正比、与劳动量成正比、与稀缺度成正比、与贡献率成正比、与权力值成正比等等都是对的,但是仅仅是部分的科学结论,不是科学结论的全部。劳动量、贡献、效用、稀缺和权力等都只是分配标准,它们自然与价格具有正比关系,但是不是经典所谓的决定价格的那种价值。依照q=Qb/B,商品价格与三个变量相关。我们总是问为何香港理发比大陆贵,在北京吃个饭比近在咫尺的天津贵,其根本原因在于不同群体的总财富Q不一样,不同群体总分配标准B不一样,——也就是不同群体的人均GDP不一样。自然,由于不同群体的人均GDP不一样,所以同样的劳务支出所挣报酬不一样。这就是美国工资比我国工资高的根本原因,我国现在的工资比过去高的根本原因。